1. 目的:为切实加强医药价格管理,规范医疗价格行为,建立健全医疗收费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透明度,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11)32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医疗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浙价检[2001]463号),向社会公示医药价格,方便社会参与监督,特制定医药价格公示制度。
2. 范围:医疗收费价格公示行为。
3. 权责:
3.1 医保医费办公室:会同各相关科室组织实施。
4. 定义: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指医院收费的价格向社会公示。
5. 作业内容:
5.1 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应包括如下内容:
5.1.1 药品:药品的名称、规格、计价单位、单价、医保类别等;
5.1.2 医疗服务项目:项目名称、计价单位、单价、医保类别等;
5.1.3 医用耗料:材料名称、计价单位、单价、医保类别等;
5.1.4 本单位价格举报电话、受理投诉的部门、地点、工作时间;
5.1.5 物价管理部门价格举报电话12358。
5.2 医疗机构应在醒目位置以公示牌、滚动电子显示屏、触摸查询屏等形式公示医疗服务收费价格。
5.3 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公示内容调整:
5.3.1 政府定价医药价格信息:医药价格管理部门根据最新文件,在执行政府定价医药价格调整流程的同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5.3.2 医用材料价格信息:医药价格管理部门在执行单独可收费医用器材价格信息调整流程的同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5.4 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内容,须由医药价格管理部门核对无误后,方可公示。
6. 注意事项: 各有关收费科室必须严格执行医药价格公示制度,保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透明度。
7. 相关文件:
7.1 《义乌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
7.2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2018版)
7.3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7.4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8. 使用表单:
8.1 附件1:《医疗服务价格公示表》
9. 使用单位:全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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