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加强医院行风建设,树立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增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意识,规范执业行为,进一步杜绝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2. 范围: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返聘人员、外聘人员、研究生、进修生、实习生)。
3. 权责:
3.1 党委书记:负责承担医院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管理职责,代表医院与各职能部门、业务科室负责人签订廉洁责任书。
3.2 各职能部门、业务科室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科室员工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3 医院员工:认真学习和执行医院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的有关规定。
4. 定义:
4.1 “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活动中以各种名义收受有关单位或患者、家属馈赠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4.2 “回扣”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植入式器械、试剂及其他物资等购销中帐外或暗中收受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物品,或到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或接受药械生产经营企业邀请的境内(外)旅游,或在医疗活动中收取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因介绍住院、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而收取的费用)、处方费、统方费、转诊费(因介绍到其他医疗单位检查、治疗而收取的费用)等。
5. 作业内容:
5.1 医务人员在行医过程中应拒绝患者及其亲友“红包”、礼物和宴请,并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对一时难以拒绝的,当事医务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上交科室负责人/病区护士长,由科室负责人/病区护士长出面归还,并报备纪检办,也可上交纪检办,由纪检办负责登记、归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视为收受“红包”。
5.2 本院员工在医疗、采购等工作中应拒绝接受药械企业和代表的宴请和物品或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发现企业和药械代表有上述行为的立即向党办报告。一时难以拒绝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并上交医院纪检办。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不上交的视为收受回扣。
5.3 查实员工索取、收受“红包”、回扣不上交或不如实上交,且无正当理由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5.4 收受“红包”、回扣金额(价值)不足2000元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职称评定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5.5 收受“红包”、回扣金额(价值)在2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职称评定资格,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医师暂停6-12个月执业活动;
5.6 收受“红包”、回扣价值在6000元以上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职称评定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医师暂停9-12个月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5.7 若为中共党员,因收受“红包”、回扣问题受到处分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5.8 查实员工索取“红包”、回扣的,一律按情节严重处理。
5.9 建立行风建设责任制。医院与科室负责人、员工签订拒收“红包”、回扣的廉洁承诺书,层层负责,落实责任。一经发现医务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回扣,除对当事人处理外,同时给与科室负责人和相关科室相应处理。
6. 注意事项:无
7. 相关文件: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7.2 《药品管理法》
7.3 卫计委《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7.4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7.5 《浙江省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
7.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8. 使用表单:无
9. 使用单位:全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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